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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考政策解读 西安市最新中考政策

2023-12-20 00:54:05 | 学堂网

今天学堂网小编整理了西安市中考政策解读 西安市最新中考政策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帮助到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西安市中考政策解读 西安市最新中考政策

西安市中考政策解读

西安市中考政策解读,详细介绍如下:

中考时间安排:

西安市中考通常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具体日期根据当年政策规定和日程安排可能会有所不同。考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并按照要求参加各项考试。

中考科目与分值:

西安市中考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体育与健康等。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120分,物理、化学各100分,道德与法治、历史各60分,体育与健康40分,总分为700分。各科成绩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被录取。

考试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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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目的考试内容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确定。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主要考察基础知识和能力,物理、化学主要考察实验操作和理论知识,道德与法治、历史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体育与健康的考试内容则包括体能测试和技能测试等。

录取标准与优惠政策:

西安市中考录取主要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志愿进行。在录取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些优惠政策,如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军人子女加分等。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学校和专业,也会有一些特殊的录取要求和优惠政策。

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和缴费等手续,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各项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定,需要根据自己的成绩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志愿学校和专业。

中考政策的变化与调整:

近年来,西安市中考政策一直在不断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近年来西安市已经将艺术类科目纳入中考范围,并逐步提高了体育与健康科目的分值,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和学校,政策也制定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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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最新中考政策

西安市最新中考政策如下:

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对象为具有西安市学籍的八年级、九年级学生和我市户籍在外就读的八年级、九年级学生。

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未参加2021年八年级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须参加今年八年级学业水平考试。八年级学生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未能参加2022年生物学、地理科目考试的,须在下一年报考生物学、地理科目考试。

拓展资料:

体育与健康考试。根据《陕西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方案》(陕教〔2020〕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2年西安市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方案》(另文印发)。

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满分为60分。平时考核成绩占15分,其中,体育与健康课成绩6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9分;现场统一考试成绩占45分。考试内容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学生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记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

2022年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阅卷,由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按照省教育厅做好陕西省初中学业考试考务和阅卷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确保评卷工作严密规范、考试结果客观公正,考试效果良好。

西安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在西安市教育局统一安排下,全省笔试科目、体育与健康考试、体育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信息技术上机操作考试、小语种科目考试等由市教育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由市教科院组织实施。

西咸新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西安市、咸阳市教育局按原行政区划组织实施。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所辖区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西咸新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新区(原雁塔地区)所辖区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高新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高新区(原长安、鄠邑、周至地区)、国际港务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等开发区所辖区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按原所属行政区进行。

由开发区和原所属行政区共同组织实施,开发区承担主体责任,原所属行政区承担相关责任。各开发区须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经费按时足额支付,考试安全维稳工作由各开发区负责,原所属行政区配合。

西安市中考政策解读 西安市最新中考政策

西安中考军人子女加分政策2021

法律分析:一、优待对象

参加西安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西安学籍应届考生,其父亲(或母亲)为西安市驻军部队(或西安籍)现役军人(含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军人、因公牺牲军人。

二、优待对象按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2、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3、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4、烈士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5、作战部队军人子女;消防;(加普高线的5%)

6、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7、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8、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9、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10、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11、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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